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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0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晏培姣与被执行人殷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培姣,殷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0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晏培姣,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莲,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晏培姣丈夫的妹妹。被执行人:殷伟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晏培姣与被执行人殷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皖0826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伟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殷伟平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