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何华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现为辉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杰圣。被执行人:常山县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蒲塘村。法定代表人:邹道红。被执行人:徐杰圣,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李子仙,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杰圣、李子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475万元及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0822执74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山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常山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枫亭路5幢1单元602室;5幢2单元601室、602室;常山县金川街道天马路598号1幢2单元3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