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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曾翠华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翠华,女,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曾思泉(曾翠华之弟),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曾翠华因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行初14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进入实体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翠华起诉称资中县公民区医院对其错误精减,其名额被其他人冒名顶替,现要求解决相关问题,上诉人曾翠华提出的诉讼事项系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