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虞建芳、朱荣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建芳,朱荣霞,余永忠,周力,黄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360-3号申请执行人虞建芳,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朱荣霞,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余永忠,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周力,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黄结斌,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荣霞、余永忠、周力、黄结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黄结斌在银行的存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