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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珠婉、方良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珠婉,方良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珠婉,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良良,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娣,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珠婉与上诉人方良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珠婉与上诉人方良良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珠婉、上诉人方良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珠婉、上诉人方良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张珠婉与上诉人方良良各负担152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审 判 员  金莹代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