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珠婉、方良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珠婉,方良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珠婉,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良良,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娣,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珠婉与上诉人方良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珠婉与上诉人方良良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珠婉、上诉人方良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珠婉、上诉人方良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张珠婉与上诉人方良良各负担152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审 判 员 金莹代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