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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金红与卢妙叶、赵国民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红,卢妙叶,赵国民,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968号原告:张金红,1974年6月15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赵晓阳、刘昭,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妙叶,1968年9月11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赵国民,1968年8月3日出生,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卢妙叶配偶。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218号10幢1-1201。法定代表人:李雪玲,总经理。原告张金红与被告卢妙叶、赵国民、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张金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张金红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