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宏业石粉厂与金世明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232号吉林市昌邑区宏业石粉厂、金世明: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宏业石粉厂与被执行人金世明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渊、宋喜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宿光亮共计2000元,本案标的为65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将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宏业石粉厂,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故被执行人金世明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