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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桂娥与潍坊鑫洋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娥,潍坊鑫洋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53号原告:王桂娥,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潍坊鑫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廿里堡。法定代表人:马瑞伟,董事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负责人:侯成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波,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桂娥诉被告潍坊鑫洋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桂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桂娥负担。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