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423号原告:周某,女,四川省罗江县人。被告:郑某春,男,四川省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