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正武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武,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池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武及其辩护人池挺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正武饮酒后在三明市梅某区碧桂园南通启益生活区员工宿舍,与油漆工邱春燕发生争吵。生活区内其他工人上前将双方劝开。之后,杨正武冲进张某1房间,持砸坏的酒瓶刺向被害人张某1,刺中张某1腰部,致张某1左腹皮肤裂伤创口累计长达8.8cm。杨正武还将前来劝解的被害人黄某1打伤。随后,杨正武又将闻讯赶来劝解的被害人季某1推下护坡,并上前捡起石头砸向季某1头部,致季某1头部及双手多处受伤,头皮创口累计长达8cm。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将正在追打他人的杨正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扣押了杨正武用于行凶的碎石一块。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季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1、黄某1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杨正武于2017年5月4日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季某1经济损失21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黄某1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武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季某1、张某1、黄某1的陈述,在场证人李某1、黄某2、李某2、黄某3、顾某、杨某的证言,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碎石一块,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资料,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杨正武辩解,确实有将三被害人打伤,但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与其发生冲突,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辩护人提出杨正武是因被多人殴打,导致杨正武激情伤人问题。经查,被告人杨正武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就把宿舍的白酒瓶在走廊敲碎,走到207宿舍用碎的白酒瓶去把一个人肚子捅了一下”,“边上很多人劝架看热闹,我以为他们都是来帮忙要打我的,就很害怕就去打他们”;杨正武还供述,共打伤了三个人。被害人黄某1陈述“男工人(杨正武)突然拿个空的酒瓶冲出宿舍,用酒瓶敲打栏杆把酒瓶敲碎了,在走廊来回走,突然冲入张某1宿舍,我听到宿舍里有打斗的声音”,其在劝阻过程中受伤。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在宿舍二楼和工友看电视喝茶,外面有一个喝醉酒的男的一直在耍酒疯……突然间那个喝醉酒的男子手上拿了一个东西冲了进来,我就问他进来干嘛,他就不分青红皂白的拿东西往我腰上砸(扎)”。被害人季某1陈述“我看这个人(杨正武)乱打人,怕事情闹大,就去劝阻,他马上就向我冲过来,要打我。我赶紧走开。他冲过来就把我推了一把。当时因为边上就是护坡,我就从护坡上滚下来,当时因为护坡上有很多石头,头部被撞伤了。我滚到坡底,这个男子冲过来拿一块碎石又往我头上砸了一下,还打了我头上两拳”上述证据证明,本案三被害人并未与杨正武发生冲突,却被杨正武殴打受伤。被告人杨正武关于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以及辩护人关于杨正武因被人殴打,导致激情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武持酒瓶、石头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正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杨正武已通过其亲属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杨正武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伦兵人民陪审员 郑 敏人民陪审员 陈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方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