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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爱芳、荆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芳,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胡爱芳,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荆梅,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爱芳与被执行人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9505元,已查封被执行人荆梅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汇金广场(二期)公寓010910号房产一处。现不宜处置。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爱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