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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宁波市鄞州区博荣服饰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宁波市鄞州区博荣服饰厂,杜华杰,宁波市鄞州区迈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X1015244-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施家村。代表人:施友忠,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博荣服饰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2309-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西洋港工业区49号。代表人:杜华杰,厂长。被执行人:杜华杰,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厂长,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迈腾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890787-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西洋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伟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与宁波市鄞州区博荣服饰厂、杜华杰、宁波市鄞州区迈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博荣服饰厂、杜华杰、宁波市鄞州区迈腾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执行款178745.27元。在执行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