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海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3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AV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久线由西向东行驶,于00时50分车辆行驶至西久公路县藏医院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车被贵德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移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醇浓度为92.51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03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AV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久线由西向东行驶,于00时50分车辆行驶至西久公路县藏医院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德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移交至贵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醇浓度为92.51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角巴才让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