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雄伟、卢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伟,卢美华,叶启超,吕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雄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卢美华,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叶启超,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真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雄伟与被执行人卢美华、叶启超、吕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卢美华等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已经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美华等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