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长更、林西征等与戚海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更,林西征,李秋英,林发征,戚海全,胡玉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9号原告林长更,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林西征,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秋英,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发征,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戚海全,男,1991年6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胡玉中,住上蔡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原告林长更、林西征、李秋英、林发征与被告戚海全、胡玉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长更、林西征、李秋英、林发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戚海全、胡玉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林长更、林西征、李秋英、林发征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海全、胡玉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长更、林西征、李秋英、林发征撤回对被告戚海全、胡玉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林长更、林西征、李秋英、林发征负担。审 判 长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