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黄胜忠、朱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黄胜忠,朱雪娥,黄建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872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州北路66号。代表人:蔡海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清,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胜忠,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朱雪娥,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黄建朝,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告黄胜忠、朱雪娥、黄建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