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黄县三利农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现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三利农技开发有限公司,赵现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25号原告:内黄县三利农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现永,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三利农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现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三利农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内黄县三利农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