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3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正阳与单秀凤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阳,单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阳,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瓦工,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单秀凤,女,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盐城市大丰区。关于李正阳与单秀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第(2016)苏09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单秀凤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因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