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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正阳与单秀凤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阳,单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阳,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瓦工,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单秀凤,女,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盐城市大丰区。关于李正阳与单秀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第(2016)苏09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单秀凤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因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