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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07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迎宾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58L8Q。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被告:许敏,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诗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