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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与郭恒、郭超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郭恒,郭超善,郭红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235号原告:利辛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望疃镇。法定代表人:郭晓燕。被告:郭恒,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超善,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红善,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恒、郭超善、郭红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利辛县蓝海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