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培训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96543996F。法定代表人:贾某。被执行人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某。被执行人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西大道。法定代表人:易某。本院在执行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与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赣J×××××的旅游客车用以评估拍卖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名下赣J×××××的旅游客车一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