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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鸡东县水务局申请执行鸡西田龙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东县水务局,鸡西田龙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2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张振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金涛,男,工作单位:鸡东县水政监察大队。被执行人鸡西田龙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祥。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申请被执行人鸡西田龙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水务局作出的鸡水缴字〔2016〕第223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西田龙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8日,鸡东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鸡东县水务局作出的鸡水缴字〔2016〕第223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水务局作出的鸡水缴字〔2016〕第223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华审 判 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宫兆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