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与漳州锦集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漳州锦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163号原告: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3B1单元之二。法定代表人:叶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州锦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延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锦集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珉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