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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与包欣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包欣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820号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住所禄劝县公园尚居小区物业服务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0088725F。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职务经理。被告:包欣鹭,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与被告包欣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以需查找被告联系方式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琼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建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