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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项维仁与上海孙桥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维仁,上海孙桥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042号原告:项维仁,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孙桥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颜志芳。原告项维仁与被告上海孙桥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项维仁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维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项维仁负担。审 判 长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