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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叶泽秀、杨海燕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泽秀,杨海燕,杨海英,钱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特41号申请人:叶泽秀,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杨海燕,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人:杨海英,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申请人:钱小明,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龙,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泽秀、杨海燕、杨海英与钱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叶泽秀、杨海燕、杨海英与钱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叶泽秀、杨海燕、杨海英人民币710000元,该款支付至杨海英的银行账号:62×××72,开户行:农业银行达州金穗支行。二、钱小明自愿补偿叶泽秀、杨海燕、杨海英人民币140000元,已支付5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17年5月5日前给付。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泽秀、杨海燕、杨海英与钱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姝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