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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霞、王朦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王朦朦,张玉英,王钦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朦朦,女,系死者王宝辉之女。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系死者王宝辉之母。被执行人:王钦豪,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烟福法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钦豪名下的银行存款32672.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