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万胜与被执行人田学哲、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胜,田学哲,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胜,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海云天小区XX号,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学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XX号XX层X号。法定代表人:田学哲,经理。被执行人:张忠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龙口市龙港开发区鑫龙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胜与被执行人田学哲、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田学哲、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学哲向申请执行人张万胜支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2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2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对被执行人田学哲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学哲、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银行存款335382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学哲、大连银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忠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