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查桂枝与戴声桃、查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桂枝,戴声桃,查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808号原告:查桂枝,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戴声桃,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查玲玲,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上列被告之妻,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桂枝与被告戴声桃、查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桂枝,被告查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声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桂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已还利息45000元),2、两被告负担保全申请费4145元。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5日,被告戴声桃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立借据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同日,原告按约定将500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戴声桃,借款半年后,被告戴声桃向原告支付半年利息45000元,此后至今,两被告均未还本付息。戴声桃未答辩。查玲玲辩称: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是事实,利息约定月利息为1.5%,另外我知道2016年7、8月份还了45000元的利息给原告。原告查桂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借据,银行电子回单和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利息情况的约定。对原告提交上列的证据,被告查玲玲均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戴声��与查玲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5日,戴声桃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立借据向查桂枝借款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同日,查桂枝按约定将500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戴声桃,借款半年后,戴声桃向查桂枝支付半年利息45000元,至起诉时止,戴声桃、查玲玲均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查桂枝与被告戴声桃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戴声桃偿还该借款,两被告未偿付该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诉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所诉利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应予支持,但该借款利息应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期限内,被告已偿还的利息45000元应予扣除。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查玲玲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应认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声桃、查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查桂枝人民币5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期限内,被告在偿还该借款利息时应扣除已付利息4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1元,保全费4145元,合计15236元,由被告戴声桃、查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育华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赵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