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创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与佛山市美诺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佛山市美诺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03号之一原告:北京创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工业开发区北一环、腾飞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63145880L。负责人:闫力,该公司经理。被告:佛山市美诺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金城工业区陆祥庆自建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7911554P。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美诺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创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