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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姚丽秋与扈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秋,扈博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73号原告:姚丽秋,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扈博朋,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秋与被告扈博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经法院调解,被告扈博朋已将10000元现金于5月3日在法院给付原告姚丽秋,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丽秋负担。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荣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