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某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黎某某注册成立佛山市利某电脑制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利某公司),温某(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被告人黎某某任总经理,二人共同经营利某公司。期间,利某公司拖欠苏某等108名员工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工资共人民币1149406.18元,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黎某某、温某逃匿。2012年9月19日,利某公司员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黎某某、温某欠薪问题,劳动部门受理后,于2012年9月20日向利某公司发出欠薪问题限期改正指令书。2012年9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利某公司向被害人苏某等108名被害人支付欠薪人民币1149406.18元。2017年2月9日,民警在东莞市虎门镇福昕模具厂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苏某、植某、黄某、张某、符某的陈述;证人温某、何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表;银行流水和开户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相关资料;扣押、处理、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佛山市利某电脑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黎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黎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