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金豹与薛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豹,薛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500号原告刘金豹,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被告薛淑丹,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豹诉被告薛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金豹向本院提出对薛淑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豹撤回对薛淑丹的起诉。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可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