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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金豹与薛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豹,薛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500号原告刘金豹,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被告薛淑丹,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豹诉被告薛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金豹向本院提出对薛淑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豹撤回对薛淑丹的起诉。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可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