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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河南省中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河南省中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万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张东晓,李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70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负责人:陈建辉。被申请人:河南省中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晓。被申请人: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11号楼1-3层附9-11号。法定代表人:董浩霖。被申请人:河南万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天舟名苑1601。法定代表人:周峰。被申请人:洛阳风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4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展。被申请人:张东晓,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玮,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万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张东晓、李玮名下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万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张东晓、李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