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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孟佳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佳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7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佳佳,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2010年6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佳佳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孟佳佳伙同郝某某、闫某某、史某(均已被判刑),由史某垫付30000余元租金和费用,以郝某某的名义和闫某某的驾驶证,通过王某某从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车辆所有人为郑州某1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豫A×××××轿车。被告人孟佳佳明知郝某某、闫某某、史某伪造了该车所有人为郝某某的虚假车辆登记证书,于2014年11月21日仍伙同郝某某、闫某某、史某到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东段某门口,持虚假车辆登记证书以郝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抵押该车借款10万元,后史某直接将垫付的租金等费用从赃款中扣除,其余赃款用于赌博挥霍。豫A×××××车辆租赁合同到期后,被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收回。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A×××××车辆的市场价格为1732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佳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佳佳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孟佳佳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孟佳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孟佳佳伙同郝某某、闫某某、史某(均已被判刑),由史某垫付3万余元租金和费用,以郝某某的名义和闫某某的驾驶证,通过王某某从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车辆所有人为郑州某1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豫A×××××轿车。被告人孟佳佳明知郝某某、闫某某、史某伪造了该车所有人为郝某某的虚假车辆登记证书,于2014年11月21日仍伙同郝某某、闫某某、史某到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东段某门口,持虚假车辆登记证书以郝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抵押该车借款10万元,后史某直接将垫付的租金等费用从赃款中扣除,其余赃款用于赌博挥霍。豫A×××××车辆租赁合同到期后,被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收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佳佳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佳佳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到案经过被告人孟佳佳系被抓获到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孟佳佳2010年6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4、转让协议证实郝某某将租赁的车辆转让给闫某某的情况。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史某对牛某,李某对郝某某、闫某某、孟佳佳、史某进行辨认的情况。6、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扣押车牌号豫A×××××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持有人为李某。7、借条复印件证实郝某某向李某抵押车辆并借款10万元的情况。8、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9、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证实同案犯闫某某的驾驶信息。10、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合同证实,乙方郝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甲方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牌号为豫A×××××的本田CRV汽车一辆。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11月20日中午,有四名男子到其店里,一名自称郝某某的人称想租用一辆越野车并提供了身份证,并用了闫某某的驾驶证,闫某某在场并表示同意。郝某某付了定金并约定下午来开车。到了19时左右,郝某某于闫某某过来交了1.85万元押金及1.15万元的月租金,签订了合同并将一辆车牌号豫A×××××黑色CRV越野车开走了。车辆到期后其给郝某某打电话,郝某某安排了个人付给其10天的租金4500元。10天到期后其催郝某某续交租金,郝某某以各种借口不再支付租金,后来联系不上了。2015年1月上旬的时候,郑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称已经将该车收回,车上还被卸掉了很多零件。12、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史某在牛村见面后说想办一个假的汽车登记证书,将车抵押给别人用点钱以后到期再想办法赎回来,其就按照办假证小广告的电话联系,第一个没有联系上,第二个联系上之后,史某将需要办理假证的详细内容给其发了过来,其直接转发给了办假证的人。过了一天,办假证的人给其联系说办好了,其就直接联系史某,后史某将钱给其,其直接去找办假证的拿的假证,然后直将假证接给了史某。1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一个叫闫某某的朋友于2014年11月份时与其联系,称他舅舅郝某某因为资金周转问题需要用其15万元钱,可以抵押给其一辆黑色CRV轿车,在2014年11月21日其和闫某某商量好说把车抵押给其,其借给对方10万元。当天17时许,闫某某和郝某某找到其并打了一张借条,闫某某与郝某某将车牌号为豫A×××××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给了其,其查看后给了对方10万元现金,并且约定了利息。在2015年1月8日凌晨,豫A×××××轿车停在理想城的时候被人开走了,其就报警了,110的人查了车辆信息后发现郝某某提供给其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假的。14、同案犯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左右,孟佳佳、闫某某和史某三个人说开了一个赌场,让其去帮忙,之后闫某某和史某让以其的名义去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车,再抵押给别人,弄点钱放在赌博场上。后其四个人一起到一家租车公司,到那里都是闫某某办的手续、签的租车协议内容,后其在上面签字捺印后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闫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其四个人以其的名义将汽车租赁出来,闫某某或者史某联系的人,其几个人就开车去抵押车,闫某某当时介绍说其是他的舅舅,做生意需要钱,想把车抵押给对方,对方说要车的登记证书,由于当时没有就离开了。闫某某让史某联系办假的登记证书,其记不清楚史某说是2500元或者3000元,闫某某答应后,让史某以其的名义办了一个假的汽车登记证书。后其四个人又去找对方,对方给了10万元钱,史某直接扣除了3万多元,加上吃饭加油的花费,剩下的6万多给了其。剩下的钱刚开始由其先拿着,但是闫某某、史某一直找其要钱去赌博,其害怕他们将钱赌博花光了没有钱还,其就约闫某某、史某、孟佳佳以及其的朋友一起吃饭,当时闫某某给其打了一张转让协议后,其给了闫某某6.5万元,后来其听说闫某某、史某和孟佳佳直接拿着钱去赌博输光了。15、同案犯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和孟佳佳在孟佳佳家开了个牌场,然后孟佳佳让其舅舅郝某某去租车再押给别人换钱,郝某某就同意了,史某把租车钱和办手续的钱先垫出来,押车的钱到了以后再给他。当时其和郝某某、史某、孟佳佳一起去的租车公司,到了租车公司后,由史某垫付了车押金2万元和租金1.15万元,租了一辆黑色CRV轿车,用其的驾驶证进行了登记,然后将车开走了。在第二天史某找了他们村的一个叫“二魁”的人办理的假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上面车辆所有人都写的郝某某。2014年10月份时,其和史某联系了李某,李某就问了问车况,手续齐全之类的。11月21日下午,其和郝某某、史某、孟佳佳四人驾驶着租来的黑色CRV去找李某,李某看过车后说钱不够只能押10万,利息5分,郝某某就同意了,随后就履行了。拿到钱后,郝某某就给了史某租车的押金租金及办理假证费共3.6万元,剩下的郝某某拿了。在租车的第二天,其和郝某某达成了一个协议,就是郝某某给其6.6万元,然后租的车及抵押给李某的事都过户到其名下,郝某某当场给其5.6万元,剩下的1万元等租车手续更改后再付。后来他们几个人在一起把钱输了,其觉得去过户比较吃亏,就没有去过户。16、同案犯史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闫某某找其借钱,帮郝某某租车。车是以郝某某的名义租的,闫某某提供的驾驶证,闫某某跟其借了钱交了租金和押金后将汽车开走,当时去租车的时候郝某某、闫某某、孟佳佳和其都在场。租车后的几天其四个人一直在一起,期间郝某某说没有钱了,闫某某说他有熟人可以将车抵押出去押点钱,后闫某某就联系了他的熟人,之后就准备去找那个人将车抵押出去,其当时和郝某某、闫某某和孟佳佳四个人一起开着租的车找到对方后,又一起来到了市政府旁边的银行取钱,后对方将车开走了。四个人一起在饭馆吃饭,直接将其垫付的汽车租赁费给了其,在之后的一天晚上郝某某直接给了闫某某六七万元钱,说是抵押车的钱,郝某某感觉出的利息高,想让闫某某跟他一块分担,闫某某当时也正好缺钱就给郝某某打了一个汽车转让的白条,后郝某某直接将现金给了闫某某。闫某某让其帮他联系缅甸的某赌博公司,帮他上了两万元钱的两万分“百家乐”游戏币,闫某某当时让孟佳佳帮他下注两千,但是孟佳佳弄错了下了两万元的注,直接输完了。后孟佳佳、闫某某和其又去陈堡的赌场赌博,但是他们两个人一共在场上输了8万,闫某某在场上将郝某某给他的钱全部输完了,孟佳佳当时借的4万也输完了。17、被告人孟佳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的一天中午,其和郝某某、闫某某、史某一起吃的午饭,午饭后一起到牛村的一家棋牌室打牌,下午17时30分左右,其四个人坐车来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其当时没有进去,后郝某某让其进去替他签名,但其不同意签,郝某某就自己签了字。其在门口等了一会儿,郝某某等三人租了一辆黑灰色本田CRV越野车,其四个人先去吃饭,吃完饭闫某某开车将其几个人送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其四个人开车先到小朱庄找人说要将车抵押出去,但是没有谈成,史某向郝某某要了3000元去办理车辆的抵押手续,其知道车辆手续是假的,第二次去抵押车是租车后的第三天,这次将车抵押出去了。当天晚上其四个人先到新乡市某酒店一个房间玩百家乐,输了2万元,然后其和闫某某、史某去陈堡一个赌博场,当时闫某某拿出来3万元,结果全输了,史某借熟人1万元输光了,其找熟人借了3万元也输光了。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佳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佳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被告人孟佳佳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孟佳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孟佳佳和同案犯郝某某、闫某某、史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庆国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