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泉云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泉云,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387号原告:王泉云,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冬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王泉云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王泉云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泉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王泉云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