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洪杰、魏平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洪杰,魏平顺,郭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岳洪杰,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魏平顺被执行人郭香云,女,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魏平顺,女,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岳洪杰申请郭香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5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洪杰于2016-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59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世超书记员 及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