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洪玲诉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玲,谢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77号原告王洪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谢建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玲诉被告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