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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洪玲诉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玲,谢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77号原告王洪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谢建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玲诉被告谢建华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