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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胡军立,华维云,慈溪市大华制衣有限公司,罗松青,叶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4048-X代表人:王一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婷,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之,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6386300-2法定代表人:胡军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军立,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维云,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新横江后、被执行人:慈溪市大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组织机构代码:25434152-6法定代表人:余君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松青,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娜芳,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176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大华制衣有限公司、胡军立、华维云、罗松青、叶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有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226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松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