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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庆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陈庆永,张红宾,周红山,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村第一村村委会东150米。法定代表人:秦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永,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宾,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山,男,1983年4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8号。法定代表人:常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初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朝晖,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庆永、张红宾、周红山、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9元,减半收取8509.5元,由上诉人北京乐心思乳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