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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奇才、曾四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奇才,曾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奇才,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四平,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现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奇才与被执行人曾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奇才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1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许春福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