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毕宇波与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宇波,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901号原告:毕宇波,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飞,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勇,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本院审理的原告毕宇波与被告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宇波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