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黎娜与赖俊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娜,赖俊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387号原告:黎娜,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赖俊敢,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黎娜与被告赖俊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黎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黎娜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黎娜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珊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