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被执行人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负责人王洪胜,行长。被执行人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确认死亡,再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金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