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玉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7号罪犯陈玉祥,男,汉族,1992年7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已缴纳二千五百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玉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财产刑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公室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