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陆云与被上诉人韦雄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桂04民终403号陆云:你不服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6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你于2017年2月22日签收该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上诉期间为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而你在2017年3月10日才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因此,你的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本院不予立案受理。对于你已预交的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本院予以退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