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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陆云与被上诉人韦雄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桂04民终403号陆云:你不服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6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你于2017年2月22日签收该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上诉期间为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而你在2017年3月10日才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因此,你的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本院不予立案受理。对于你已预交的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本院予以退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