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尧永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尧永明,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6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艳峰,主任。被申请人尧永明,男,生于1988年12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丽,女,生于1992年2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尧永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尧永明、陈丽作出安卫计征决(2016)第150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6年9月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2016)第1501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素莲审判员 陈英平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