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708号原告吴某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白某某,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