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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708号原告吴某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白某某,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