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符清瑜诉被告王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清瑜,王德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7民初868号原告:符清瑜,女,1977年1月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被告:王德才,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符清瑜诉被告王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先申请撤诉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清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符清瑜负担。审判员 赵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奎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