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时平与周克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时平,周克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民特12号申请人:余时平,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周克平,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在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代理人:周克远(系周克平之弟),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余时平申请认定周克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时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1月9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名叫周奎,现年21周岁。婚后被申请人因精神病复发,被告送往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接受治疗至今,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周奎为监护人。被申请人周克平的代理人周克远称:我与周克平系兄弟关系,我们父母均已过世,还有个妹妹多年杳无音讯。周克平现在的状态就是感觉他永远活在过去,而且只记得过去那几件事情,每次去看他就是说的那几件事情。我觉得没有必要对周克平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我认为他肯定是个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没有辨别能力了。同时我认为我当监护人最好,因为我在奉节居住,周奎一直在万州,并且周奎还小不懂事,我当监护人更现实一点。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时平与被申请人周克平于1995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6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周克远系被申请人的弟弟。被申请人周克平因患精神分裂症被余时平及周克远于2013年8月24日送往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出院。被申请人周克平的入院主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的病历显示:患者在病房中显孤僻、独处,少与其他病友交流;与患者接触,问答不切题,思维联想散漫,思维内容与现实相脱离,情感反应平淡。申请人余时平为其与被申请人周克平的离婚诉讼顺利进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周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受理后,到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向被申请人周克平的主治医生询问了相关情况,查阅了周克平的相关病历,同时与周克平进行了接触,发现周克平虽意识清楚,但对自己现在所处的环境及现状无认识和判断能力。同时申请人余时平、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周克远以及被申请人的儿子周奎均认为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三人均认为指定周克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更为有利。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陈述以及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证明,周克平的残疾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被申请人的住院病历,本院询问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医生李山、张世龙的笔录,对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克平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13年8月24日起开始在奉节县爱心康复医院接受治疗,至今尚未治愈,现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状态均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思维内容与现实相脱离,属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人余时平、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周克远以及被申请人的儿子周奎均同意指定代理人周克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合考虑周克远的精神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余时平、周奎及周克远在生活上与周克平的联系状况以及余时平要求认定周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出发点,本院认为指定周克远为被申请人周克平的监护人对周克平更为有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周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克远为被申请人周克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 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俊艳 来自: